【罪成判囚】涉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方仲賢判監9個月
發布時間: 2022/04/07 12:20
最後更新: 2022/04/07 17:42
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於2019年8月,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後,被警方截查時逃跑,並於驗傷期間前重設手機。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拒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,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,今(7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9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是在到達醫院後,在沒有警察的情況下重設手機,可見被告明顯是為了阻止警方調查,並非一時緊張,並且在有預謀下取走電話卡。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方仲賢(22歲,學生)已獲2間海外大學取錄,其中1間更願意提供獎學金。代表律師指案中所指拒捕程度輕微,望可判罰款。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,代表律師被告已被還押8個星期,已受到重大教訓,緩刑並非不合適。
法官判刑時指,背景報告顯示被告認為自己沒有干犯罪行,但可以處理得更好,報告又提及被告打算服刑後到海外進修。
法官指,被告購買涉案的10支高功率鐳射筆,均能在短時間內使報紙燃燒。被告早前又在記者會提及部分鐳射筆是替人購買,被告擬由自己或其他人在示威中使用有關鐳射筆。
法官續指,被告到達醫院後,在沒有警員的情況下重設手機,可見被告明顯是為了阻止警方調查,並非一時緊張。被告亦同時取走手機電話卡,法官指若要取走iPhone電話卡,需要類似萬字夾的工具,顯示被告一定在有預謀下取走電話卡。
法官續指,雖然警方能透過其他途徑得到被告Facebook 、Telegram 的訊息,但遭刪除的話音短訊會影響控方舉證。法官指,司法公正是香港社會的基石,妨礙司法公正無疑是攻擊這塊基石,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,遂就兩項控罪判監9個月,同期執行
被告早前否認1項拒捕罪、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。案件經審訊後,法官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,其餘兩罪罪成。
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8月6日,在鴨寮街無合法辯解而攜有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;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,抗拒警署警長52338;以及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作調查前,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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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